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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,原有公房由谁承租

2000-11-15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案例:刘玉凤和姬贺华于1993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。1996年2月刘玉凤生下儿子姬彭。1999年3月姬贺华开始搞服装生意,并认识了一个外地年轻女子,从此便开始冷落刘玉凤母子,稍不如意便会打骂刘玉凤。刘玉凤起初为了孩子一忍再忍,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姬贺华的愈演愈烈,不仅经常夜不归宿,而且也不给他们母子生活费,无奈之下刘玉凤到法院起诉离婚。儿子由刘玉凤抚养双方没有争议,但因两人住的房子是姬贺华婚前承租的房管局的公房,姬贺华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承租的,理应仍归自己承租,而刘玉凤则认为自己应承租这间公房,所以双方对房子的承租权问题产生了异议。

律师解析: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、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2条的规定,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,婚前由一方承租的,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,双方都有承租权,在这个案件中,刘玉凤和姬贺华结婚已经有6年了,所以双方都有承租权。但该解答第3条同时规定,在双方都有承租权的情况下,要本着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,在同等条件下还要照顾女方。本案中,刘玉凤是无过错方,又要抚养孩子,所以房子应判决由她来承租。当然,如果姬贺华的住房确有困难,也可以让他在此房暂住一段时间,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,并且在住房期间也应缴纳一定的房租。

杨振波李江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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